教学管理

发表日期:2011年03月15日 11:01:46

 

第一条 入学和注册                         

(一) 按学院规定,考试及面试成绩合格并经本院正式录取者,方获本院国际课程班学生入学资格。

(二) 凡被本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通知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院领导批准,推迟时间不能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三) 新生经体检检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可离校医治;如需延长学习时间的,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被确认需离校医治并推迟学习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经医院证明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学习成绩不合格(例如五科以上成绩不及格)达到退学标准者;

(2) 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者。

 

第二条 学分管理                            

(一) 我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其基本内容是要求学生在一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通过相关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二) 必修课是我院制定的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对学生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培养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

(三) 学生在我院两年的学习期间,各门课程成绩达到60分为通过。

(四) 因考试成绩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并缴纳重修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 在修业年限内,同一门课程允许一次重修。

(2) 因考试作弊或旷考(未考前请假)的学生,除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外,不允许补考和重修。凡有特殊原因(病事假)必须缓考的学生,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前递交申请书(因请病假申请缓考者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考试;未经批准则以旷考论。

(3)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初开始办理。

(4) 重修课程标准,每门课程每学分为80元。

(5) 重修、补考成绩卷面分数低于70分者,以卷面分数为准;卷面分数高于70分者,以70分记。

(五) 一学期缺课(包括旷课、病事假)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

(六) 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申请办理课程免修手续,由院领导审 核批准后,获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该课程学期成绩为80分。

(七) 因特殊原因必须缓考的学生,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前递交申请书,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考试。

(八) 补考成绩卷面分数低于70分者,以卷面分数为准;卷面分数高于70分者,以70分计。

(九) 学生在我院两年课程修完后,自结业之日起,学分保留一年,如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结业,可申请与下届学生重修一年,并缴纳一年学费。 

 

第三条 成绩管理                           

(一) 学生最终获得的课程考核成绩称为该课程的学业成绩。学校考察学生是否完成学业的依据是学业成绩及其所对应的学分。学业成绩载入个人成绩档案。

(二) 必修课程考核的成绩,以百分制计。

(三) 学生修习课程的学期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状态、测验成绩、作业、考勤等决定,其中考勤成绩在学业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不超过10%;期中成绩由期中考核成绩决定;期末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决定。平时成绩加期中成绩占学期综合成绩的30%,期末成绩占学期综合成绩的70%。 

 

第四条 休学与退学                          

(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 因病经有关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批准,方可办理休学。

(三)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 一学期所得学分不足该学期修习学分的二分之一。

(2) 一学期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者。

(3) 一学期成绩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重修)连同以前各学期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门次达到五门者。

(4) 因病应休学,经动员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 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

(6) 因伤残而不能坚持学习者。

(7)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四) 国际课程班新生退费程序

在国际课程班招生阶段,正式开学之前,如果学生根据个人情况要求退费,须按对外经贸大学信息学院国际课程班退费程序办理相关退费手续。退费程序如下:

1、 学生须写一份关于退费的申请,说明退费的具体原因,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

2、 国际课程班办公室将学生申请递交信息学院院务会,经院务会审核批准;

3、 批准后,学生须将学费的收据、协议、以及录取通知书退还学校;

4、 正式开学后,任何情况下都不予以办理退费手续。

(五)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

 

 

第五条 学籍管理                            

(一) 国际课程班修业年限为两年,即四个学期。学生的修业年限可由学生本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或缩短。但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教务部门备案。

(1)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一般可申请延长一至两个学期,并需缴纳相应费用。

(2) 申请缩短修业年限者,一般可申请缩短一至两个学期,但已交费用不退。

(3) 申请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者,要提前半年提出申请。 

(二) 在国际课程班修业两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准予结业:

(1)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2) 在校学习四个学期专业课程5门以上不及格者;

(3) 在校注册四个学期,但有一个学期未参加期末考试,无学期成绩者;

(4) 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犯学院有关规定,不符合结业条件者; 

(三) 学生结业前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学校各部门物品,例如借书证、学生证、宿舍钥匙等,并由相关部门在《离校登记表》上签字盖章,最后由国际课程班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六条 考勤与纪律                         

(一)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

(二) 节假日无故逾期返校,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五分钟以上一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论。

(三)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和参加有关活动时,应事先请假。病假需提供校医院或医院病休证明。学生一般不能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需提供家长签字假条或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凡事假未能提前请假的以旷课论。病假可事后交病假证明。

(四) 考勤工作由课程班办公室负责管理,采取由班长(或学委)登记考勤和任课教师抽查点名相结合的方法。凡无故缺勤者,均按旷课论。

(五) 学生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能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例如打手机、聊天等),如有发现,制止并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违纪处分部分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1、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3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48学时以上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在测验、考试中违犯考场纪律和作弊(含协同作弊)者:

1、违犯考试纪律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在平时测验中作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4、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如请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三)在宿舍管理、学校治安等各类工作中,对管理者无理纠缠、骂人、打人者:

1、不听劝告、无理纠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骂人或侮辱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或凶器者,参照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四)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

1、有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非法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未婚先孕者或致人未婚先孕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1、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有关教学楼、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与计算中心、图书馆、学生宿舍等项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有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处以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有下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勒令劝退或退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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